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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来围观!招聘环节的八个“风险提示”返回公告列表 >>

2021-11-18 被浏览:231次

作为HR,你是不是有过一不小心就踩到了法律的边缘,吓得一身冷汗后又有惊无险的经历呢?话不多说,今天就给大家科普一下仅有1%HR可能知道的8个用工法律风险。

一、发布虚假的招聘广告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纪活动。

劳动者若因虚假招聘信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以用人单位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发布带有就业歧视的招聘信息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如歧视妇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的规定,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再如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乙肝项目检测,不得因劳动者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拒绝予以招用或辞退。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查的,要及时制止、纠正。

三、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未审查员工年龄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疏于审查员工的年龄导致事实上使用童工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于处罚。

四、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未审查其劳动关系状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五、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要求其提供法定禁止项目的体检信息

为防止员工患有潜在疾病或职业病,用工单位可以要求应聘者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但是,用人单位须杜绝下列情况: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用人单位将妊娠测试作为人职整体项目,显然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的规定,将面临行政部门的约谈、调查、责令改正等,如侵犯员工个人隐私的,还须承担侵权责任。

六、用人单位因未明确招聘权而导致被动招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业务部门直接对外招聘人员并开始用工,导致人力资源部门无法得知招聘情况,未及时办理入职手续,由于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起劳动关系,员工将来还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因为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导致所有的工伤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用人单位未审查特殊岗位员工的信用信息

由于用人单位的某些岗位(如财务、库管)职责涉及管理、保管财物等内容,如果不审查财务、库管等特殊岗位员工的信用状况,将会给用人单位的财物安全带来隐患。

八、入职留存员工各种资质证件未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应对应聘者所提供的相关学历证明和各种资格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用人单位也应该让员工在相关证明复印文件上签字,并保存带有员工签字的复印文件。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因为其留存复印件没有员工签字,从而在发生争议时员工否认单位提供的复印件系由其提供,否认该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作为有效的证据,造成用人单位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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